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借款认定与诉讼时效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青与黄某华系兄弟关系。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1日、2021年6月14日,黄某青分别向黄某华转账16万元、6万元和3000元,共计22.3万元。黄某华于2016年8月25日、2020年7月5日分别向黄某青还款5万元和30300元,共计80300元,尚欠140100元未还。黄某华于2021年8月7日因病去世,其遗产由妻子薛某姬、父亲黄某喜和儿子黄某继承。黄某青要求薛某姬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黄某华的债务及利息,但薛某姬主张部分款项并非借款,且剩余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金额的认定、还款金额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关于借款金额,黄某青提供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向黄某华交付的款项为借款,且黄某华生前多次确认债务,证据链条完整。薛某姬主张2013年10月16日的16万元转账中包含房屋折价款13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且与黄某青提供的收条时间不符。其次,关于还款金额,黄某华已还款82900元,尚欠140100元,该事实经一审法院核实并得到黄某青认可。最后,关于诉讼时效,薛某姬在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且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时效问题,其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华的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