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房产归属与债务认定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强与前妻耿某英育有一子李某宇。李某强与耿某英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的房产(501室)和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产(1201室)赠与李某宇。李某强去世后,其再婚妻子杨某芝与李某宇就房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杨某芝主张1201室房产中有李某强的个人财产份额,且其名下信用卡债务及贷款应由李某宇共同承担。李某宇则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两套房产应归其所有,且杨某芝主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归属、债务认定以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首先,关于房产归属,1201室房产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房屋拆迁置换的事实,应认定为李某强与耿某英的共同财产,且赠与李某宇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芝主张该房产中有李某强的个人财产份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次,关于债务问题,杨某芝主张的信用卡债务和贷款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其未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一审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和各方陈述,判决501室房产归李某宇所有,1201室房产使用权归李某宇,杨某芝名下的胶州市房产归其所有,并对存款进行了分割。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体现了对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尊重和对证据的严格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