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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房产归属与诉讼时效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灵、黄某林、黄某宁与被告姚某凤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黄某生前有两段婚姻,与前妻张某育有五名子女(黄某林、黄某凌、黄某宁、黄某灵、黄某零),张某去世后,黄某与邓某华再婚,未生育子女。黄某于1994年去世,邓某华于2022年去世。黄某与邓某华在婚姻期间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房改房(水果湖房屋),该房屋于2008年由邓某华通过单位房改政策取得产权,并于2012年过户给案外人。原告主张该房屋中有黄某的遗产份额,要求被告姚某凤(邓某华的亲属)返还房屋产权份额,但被告姚某凤否认该房屋与黄某有关,并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水果湖房屋是否属于黄某的遗产以及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从证据来看,黄某于1994年去世,而水果湖房屋是邓某华在2008年通过房改政策取得产权,且购房资金来源于邓某华及其前夫袁某青的工龄折算,黄某对该房屋的取得并无贡献。此外,房屋已于邓某华生前过户给案外人,不属于遗产范畴。原告主张的继承权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其主张的继承权因缺乏事实基础而不成立。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