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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与房屋分割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与张某3系再婚夫妻,张某3与前妻李某育有子女张某、张某1、张某2,郑某与前夫育有女儿周某。张某3去世后,郑某通过诉讼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4号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该房屋为郑某与张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2019825日,郑某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在304号房屋中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处分给女儿周某。郑某去世后,周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份额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但张某、张某1、张某2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认为郑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自书遗嘱的效力以及房屋的分割方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周某提交的视频显示郑某宣读遗嘱的过程,证明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张某1虽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有效,郑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周某继承。关于房屋分割,双方均同意按照房屋现值590万元进行分割,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定房屋归周某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对于周某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本案处理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