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房产分割与抚恤金分配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某如与被上诉人韩某章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某如系韩某军的妻子,双方于1999年结婚,韩某军于2021年去世。韩某军的遗产包括位于定州市东某谦村的房产一处,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54,356.72元。张某如主张对该房产享有25%的继承份额,并要求分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50%(37,808.1元),同时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居住使用权。韩某章则辩称涉案房产系其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如分得抚恤金及丧葬费24,356.72元,韩某章分得10,000元,但未对房产进行处理。张某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归属以及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关于房产,张某如主张该房产系韩某军生前所建,应作为遗产分割,但未提供产权证明或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韩某章则否认房产系韩某军所有,且双方均认可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因此,一审法院未将该房产作为遗产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张某如与韩某军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张某如的年龄及生活能力等因素,酌情判决张某如分得较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诉讼费的分配,一审法院根据争议金额及判决结果进行分配,亦符合规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以及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