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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综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刘某平、刘某芹与被告刘某新、张某真、刘某军、刘某甲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刘某乙与谷某分系夫妻,育有两子两女,即长子刘某兴、次子刘某利(已故)、长女刘某平、次女刘某芹。刘某乙于2012年去世,谷某分于202317日去世。刘某乙与谷某分遗留的遗产包括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某镇某村的房屋三间及相应宅院一处,宅基地登记在刘某乙名下。谷某分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遗产份额由两个女儿刘某平、刘某芹继承。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份额,被告刘某新等人则主张其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案涉房产为刘某乙与谷某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乙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乙的遗产由谷某分及其子女继承,其中刘某利的份额由其子刘某甲代位继承,刘某兴的份额由其妻张某真及子刘某新、刘某军继承。其次,谷某分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遗产份额由刘某平、刘某芹继承。该遗嘱虽未签名,但有捺印及录像佐证,应认定为有效。因此,谷某分的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平、刘某芹各继承房产的2/5份额,被告刘某新、张某真、刘某军各继承1/30份额,被告刘某甲继承1/10份额。这一判决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规则的综合适用,以及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合理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