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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中的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翟某与被告翟某1、翟某2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翟斌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两子一女,即长子翟某2、次子翟某和女儿翟某1。翟斌于2013710日去世,张某于20221031日去世,均未留下书面遗嘱。张某去世后,名下有存款共计约17.8万元。原告翟某主张其在母亲张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全部继承张某的存款。被告翟某1则认为其也曾尽到赡养义务,应分得部分遗产。被告翟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分割方式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程度。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原告翟某在母亲张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尤其是在张某重病期间全程照顾,因此法院判决其继承80%的遗产份额。被告翟某1虽曾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自2017年起未再探望或照顾母亲,故判决其继承20%的份额。被告翟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未到庭说明情况,法院未对其分配遗产。此外,翟某1在母亲去世后支付的2000元赡养费,由翟某返还。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综合考量,以及对尽主要赡养义务者的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