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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与遗产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加拿大国籍)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第三人陆某1、陆某2为王某1的丈夫和儿子。被继承人王某3与周某系夫妻,育有两女王某1和王某2。王某32015128日去世,周某于201872日去世,均未留遗嘱。案涉遗产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3、周某、陆某1、王某1、陆某2五人名下。王某3与周某的遗产份额为房屋的40%。王某1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继承28%的产权份额,王某2继承12%;王某2则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各自继承20%。双方对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王某1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及双方是否达成有效协议。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王某3与周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1和王某2继承。王某1主张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王某2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遗产继承达成初步协议,王某1同意王某2继承20%的份额,并协助办理公证手续。然而,王某1在后续诉讼中反悔,主张协议未成立。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就遗产份额达成一致,且王某2已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王某2继承的20%产权份额归王某1所有,王某1支付王某2折价款185万元,肇嘉浜路房屋由王某1、陆某1、陆某2按份共有,王某160%,陆某1、陆某2各占20%。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