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史某敏、史某强与被告史某财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商慧祥于2021年7月22日去世,其与配偶史某蛟育有三名子女,即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商慧祥去世后,其名下有丧葬费6675.56元和抚恤金57900元。被告史某财主张根据商慧祥的遗嘱,丧葬费和抚恤金应归其所有,并称已用于办理商慧祥的后事。原告史某敏、史某强则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应由三名子女共同分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性质及分配方式。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并非遗产,而是具有扶助和抚慰性质的资金,通常用于处理丧事或对家属的经济补偿。虽然这些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其次,被告史某财虽主张根据遗嘱继承丧葬费和抚恤金,但遗嘱的效力已被法院认定仅适用于房产继承,不涉及丧葬费和抚恤金。因此,法院判决丧葬费归被告所有(因被告实际操办了丧事),抚恤金则由三名子女均分。这一判决体现了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性质的准确把握,以及对继承人权益的合理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