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重复起诉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之间的继承纠纷。原告朱某1请求继承其母亲冯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办事处某村某号院内的五间北房。冯某于20225月去世,未留遗嘱。朱某1与三被告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朱某1遂提起诉讼。然而,法院查明,2017年冯某已通过民事调解书将该五间北房赠与朱某2,且该调解书已生效。朱某1曾对该调解书申请再审,但目前仍在审理中。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朱某1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重复起诉需满足三个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朱某1的起诉实质上否定了2017年生效调解书的结果,且该调解书尚未被撤销。因此,法院认定朱某1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这一裁定体现了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