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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的再审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再审申请人郭某1、郭某2与被申请人郭某3、郭某4、付某、郭某5、郭某6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郭某1、郭某2主张其母亲赵志贞生前立有遗嘱,明确遗产房屋由郭某1、郭某2继承,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该遗嘱无效。郭某3则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原审判决认定遗嘱无效是正确的。郭某1、郭某2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郭某1、郭某2提交的遗嘱是赵志贞在日记本上记录的,内容为赵志贞回忆与丈夫关于房产继承问题的协商过程。该遗嘱未公开出示,也未交给任何人,且在赵志贞病危时被郭某1撕下。从形式上看,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其次,即使遗嘱部分有效,其他继承人对涉案房产仍享有继承份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父母的赡养情况,认定涉案房产为遗产,并进行了合理分配。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郭某1、郭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这一裁定体现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以及对法定继承规则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