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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遗产范围与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2、赵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xxx与张某系夫妻关系,xxx与前妻育有子女赵某1,赵某2、赵某3xxx的兄弟姐妹。xxx2022105日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桓仁镇向阳街的房屋、银行存款、养老保险金、林地及林木等。张某主张继承xxx的遗产,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xxx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认定、遗产分割方式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法院确认了xxx名下的房屋、存款、养老保险金及部分林地为遗产,但对xxx婚前取得的自留山和林地未予处理,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其次,关于遗产分割,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张某和赵某1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张某主张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了更多扶养义务。再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认了张某名下存款及养老保险金中属于xxx的份额,并进行了分割。对于xxx生前处分的10万元存款及赵震的死亡赔偿金,法院认定不属于遗产范围,不予分割。最后,关于林木及房产继承问题,法院根据林权证的登记情况及取得时间进行了分割。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重新确定了遗产范围和分割方式,体现了对遗产分割的合理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