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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的调解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莲、王某玲、王某芬、王某与被告王某亭、王某臣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某信与陈某兰系夫妻,育有两子四女,分别为王某亭、王某臣、王某莲、王某玲、王某芬、王某。王某信于2005420日去世,陈某兰于2016220日去世,遗留房产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某村某楼某号。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四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继承该房产,每人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继承份额分配。由于被继承人王某信与陈某兰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方主张每人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定继承的原则。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每人继承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这一调解结果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效解决了继承纠纷,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