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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邹某1与被告孙某、邹某2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邹某3先后有三段婚姻,分别育有被告邹某2(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原告邹某1(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及被告孙某(第三任妻子)。邹某3于2023年7月12日去世,遗留的遗产包括位于南京市某处的房产(302室)、存款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原告邹某1请求继承并分割房产、分担邹某3生前的医疗费用、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并继承邹某3名下的存款。被告孙某主张房产应按邹某3的遗嘱处理,且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邹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继承与分割、遗产的认定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首先,302室房产在房改前已由邹某3、孙某和邹某1达成协议,明确各自产权份额,且房改购房款由三方共同出资,因此该协议有效。邹某3虽立有遗嘱,但遗嘱内容与协议相冲突,且遗嘱涉及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因此遗嘱无效。法院确认房产由邹某1和孙某各占50%份额。其次,邹某3名下的存款余额2357.79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孙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孙某、邹某1和邹某2平均继承。最后,邹某3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237290元,法院酌定孙某分得106780.50元,邹某1分得83051.50元,邹某2分得47458元。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协议的效力、遗嘱的合法性以及法定继承规则,体现了对遗产分割的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