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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李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柴某、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李某4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李某5与马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李某7、李某6、李某2、李某4、李某3五人。柴某与李某72020年结婚,生育一女李某1。李某7202087日去世,其父母李某5、马某分别于2020424日和202065日去世。系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为柴某婚前所有的房屋置换而来,产权登记在李某7名下。李某5、马某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系争房屋,由柴某与李某1继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李某2、李某3、李某4作为李某5、马某的继承人,不同意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导致纠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继承份额的分配。系争房屋系柴某与李某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7去世后,柴某作为配偶享有房屋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李某7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李某5、马某作为李某7的父母,本应继承相应份额,但二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李某1作为李某7的女儿,有权代位继承其父母的份额。综合考虑柴某对房屋的贡献及对李某7的照顾,其应适当多分遗产。李某2、李某3、李某4作为李某5、马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但份额应相对较少。因此,建议将系争房屋产权归柴某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