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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汤某1、汤某2、汤某3与汤某4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汤某5与席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先后去世,未生育子女。汤某1、汤某2、汤某3、汤某4系汤某5与前妻所生子女。席某2的兄弟席某12020年去世,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席某2通过公证继承取得。汤某5与席某2去世后,系争房屋登记在席某2名下,由汤某4管理并出租。原告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各占25%份额,并要求汤某4支付自20201116日起的租金收益;被告汤某4则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继承份额的分配。系争房屋原为席某1所有,后由席某2通过公证继承取得,属于汤某5与席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析产,再进行继承。汤某5与席某2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汤某4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其他原告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综合考虑各方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及房屋来源,汤某4可适当多分遗产,其他原告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较为合理。关于租金收益,应按照继承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