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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1与柏某2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柏某1与被告高某、柏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柏某3202041日报死亡,其与前妻陈某生育一子柏某1,与现任妻子高某生育一女柏某2。柏某3父母先于其去世,且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XX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柏某3与高某名下,共同共有。原告柏某1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及柏某3名下银行存款的三分之一,被告高某、柏某2则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且要求多分房产。双方对房屋价格及份额分配存在争议,原告撤回对银行存款的分割请求,保留诉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问题。XX室房屋系柏某3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柏某3去世后,其名下的1/2产权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高某与柏某2与柏某3共同生活,对柏某3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原告柏某1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但考虑到其未与柏某3共同生活,可适当少分。因此,柏某3名下的1/2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1/4,两被告各继承3/8较为合理。至于银行存款,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可另案主张。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