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范某1、范某2与范某3、范某4、范某5、范某6、范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范某1、范某2诉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202室房屋(以下简称202室)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范某8及范某1、范某2四人名下。陈某、范某8于2020年6月8日订立遗嘱,明确其二人所有财产由范某1、范某2各半继承。陈某、范某8去世后,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202室房屋,但被告范某3、范某4、范某5、范某6主张父母遗产应由照顾母亲的子女平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继承202室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及遗产的分割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陈某、范某8订立的遗嘱明确指定其二人财产由范某1、范某2继承,且遗嘱经过律师见证代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主张按照2023年9月18日的家庭协议分割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即使存在口头协议,也未改变遗嘱内容,因此不应影响遗嘱的执行。原告范某1、范某2要求按照遗嘱继承202室房屋,并自愿补偿其他被告各2万元,该方案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