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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成为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的焦点。该房产原属于王某1与王某2等人的父母所有,父母去世后,房产继承问题引发争议。王某1主张,其父母曾立下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予王某1,且王某1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出资对房产进行装修和办理产权手续。然而,王某2、王某3、王某4均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存在瑕疵,且父母生前已对王某1进行了经济补偿,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房产由王某1享有较大份额,王某2、王某3、王某4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及房产的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不符合这一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自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部分内容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应部分无效。因此,房产继承应综合遗嘱内容与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王某1虽对房产有出资行为,但不能对抗产权登记的效力,其主张按遗嘱继承全部份额缺乏依据。王某2、王某3、王某4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但遗嘱中对王某1的赠予部分应予认可。因此,房产应按部分遗嘱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的原则,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