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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文与何某联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房产原属于郑某美夫妇所有,郑某美夫妇去世后,房产由其子女郑某文和郑某海继承。郑某文与郑某海曾因房屋分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明确书面约定。20209月,郑某文与当地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273895.40元。郑某海认为该房产拆迁补偿款应由其与郑某文共同享有,但郑某文拒绝分配。郑某海于202311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何某联、郑某、郑某平要求继承郑某海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郑某文则主张房产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郑某美夫妇去世后,其房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郑某海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房产份额,其继承人何某联、郑某、郑某平亦有权主张相应权益。郑某文虽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仅涉及拆迁程序,并未改变房产的共有性质。因此,拆迁补偿款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郑某海一方应享有50%的份额。此外,郑某文主张房产已分割完毕,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权的实现方式,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