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法定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020年,被继承人赵某去世,其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赵某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赵某、赵某建、赵某英。1983年,赵某与王某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去世前,曾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赵某名下,但王某认为该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王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赵某的遗产进行分割,而赵某等三人则认为该房产已属于赵某个人财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判决房产50%份额为王某个人财产,其余50%作为赵某遗产进行分割。赵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房产的权属及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首先,房产虽已过户至赵某名下,但赵某的处分行为未获得配偶王某的同意,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已交付,因此该过户行为存在瑕疵。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分割。因此,一审法院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遗产部分进行分割的处理并无不当。赵某等三人主张房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以及物权变动的效力认定,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