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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法定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被继承人张某立去世,其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张某立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张某玲、张某梅、张某红。1999年,张某立购买了一处房产,其在购房时曾出具收条,承诺该房产在其去世后归三名子女所有。2010年,该房产被拆迁,置换为北京市大兴区的两套房产及一个地下室。张某立于2020年去世后,其配偶王某萍与三名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萍主张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三名子女则主张应按张某立的遗愿由他们继承。一审法院判决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萍享有5/8份额,三名子女各享有1/8份额。张某玲、张某梅、张某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性质及继承方式。首先,张某立在购房时出具的收条虽有其签名,但内容仅针对原房产,且未明确提及拆迁后的房产归属。其次,拆迁后的房产是在张某立与王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立的承诺不能直接适用于拆迁后的房产。此外,张某立未对拆迁后的房产立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三名子女主张按遗嘱继承缺乏充分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