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胡某华甲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020年,被继承人章某云去世,其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章某云的丈夫胡某生于2020年去世后,章某云通过单位房改政策购买了该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章某云与胡某生育有三名子女:胡某华丙、胡某华甲和胡某华乙。胡某华丙于2020年去世,其子胡某量为代位继承人;胡某华乙也于2020年去世,其子李某强为代位继承人。章某云在2020年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指定由胡某华甲继承。然而,胡某量认为该遗嘱无效,并主张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其应继承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判决房产由胡某华甲继承七分之八的份额,胡某量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胡某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产应认定为章某云与胡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胡某生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章某云及其他子女均等继承。胡某华甲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产部分份额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且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可能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章某云的公证遗嘱虽合法有效,但遗嘱内容涉及的房产份额应基于其实际拥有的份额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对房产份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胡某量主张的三分之一份额缺乏依据。胡某华甲在房产交易中虽有一定优势,但其他继承人仍可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身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继承的开始时间、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顺序、代位继承的条件以及二审程序中的审查范围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