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邢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020年,邢某旭去世,其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邢某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邢某光、其母张某芬、其女邢某卓。邢某光于2020年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张某芬。邢某卓主张继承邢某旭遗产的三分之一,包括房产三分之一产权,估值900000元,计300000元等。一审判决房产由张某芬继承所有,张某芬向邢某卓支付房产继承分割款300000元等。张某芬不服,上诉请求补偿其另行租赁房屋的费用108000元等,主张由邢某卓变卖遗产房屋或留用,按估值900000元分割遗产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张某芬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并非必须产生的费用,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邢某卓承担。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价值达成的一致意见,均系以对方享有所有权、己方获得价值补偿为前提条件,并非作为给付一方愿意承担的价款,不能成为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价值判断依据。邢某卓有权代位继承邢某光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额,邢某卓、张某芬各自享有案涉房屋1/2的份额。被继承人邢某旭的养老保险个人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由邢某卓、张某芬各自继承享有1/2。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