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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郝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郝某因与郝某的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张某与郝某系继母与继女关系,郝某系被继承人郝某的女儿。被继承人郝某于20201221日去世,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不动产系其于2020年从郝某处继承而来,登记为郝某单独所有。202071日,张某与郝某登记结婚。郝某主张,该房产系郝某婚前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某、郝某则认为,涉案房产在2020年经过重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重建后的房产未取得合法确权登记,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郝某、张某、郝某按份继承,郝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性质及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涉案房产虽在郝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重建,但该房产最初系郝某婚前继承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次,尽管房产在2020年进行了重建,但重建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其产权未发生变更,仍应认定为郝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涉案房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至于继承份额,郝某、张某、郝某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张某、郝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建后未确权不能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房产性质及处理继承问题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