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刘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邱某与刘某1、刘某2因房产继承及析产纠纷诉至法院。邱某与刘某1的父亲刘某2于202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2于2020年10月2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刘某2与前妻徐某共生育两个儿子,分别为刘某1和刘某3。案涉房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系刘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并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家庭房屋析产协议书》进行了析产,刘某放弃了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将其份额转让给刘某和刘某。邱某主张,其与刘某再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产内,且该房产部分面积应属于刘某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要求分割房产的拆迁利益及租金收益。一审法院驳回了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邱某是否对案涉房产及其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或分割权。根据法律规定,合法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但案涉房产已于邱某与刘某再婚前通过《家庭房屋析产协议书》完成析产,刘某放弃了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并将其份额转让给其子刘某和刘某。邱某虽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其效力,且其曾在之前的诉讼中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因此,邱某主张案涉房产部分面积属于刘某遗产的依据不足。此外,邱某要求分割房产的拆迁利益及租金收益,但未能证明其对房产享有产权或共有权,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邱某的上诉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