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姬某1与姬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姬某1与姬某2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被继承人姬某于202010月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一处及其他遗产。姬某1与姬某2均为姬某的子女,且姬某的其他子女及部分代位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20201月,姬某与其他继承人曾就遗产分配达成协议,但未取得一致意见。姬某1主张姬某2未尽赡养义务且已侵吞其他遗产,不应享有继承权。姬某2则认为其享有法定继承权,双方协商未果,姬某2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份额并分割遗产。一审法院认定姬某享有继承权,判决其对房产拥有三分之一份额,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姬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姬某是否丧失继承权以及遗产分配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等法定情形下才会丧失继承权。姬某1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继承人对姬某存在不满,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姬某2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此外,遗产分配协议未取得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且部分继承人已明确放弃继承权,故姬某1主张协议已达成的依据不足。再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姬某2的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