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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倪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与倪某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沈某系被继承人倪某的孙女,倪某系沈某的姑姑。被继承人倪某于20207月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一处。倪某的父亲倪某于20205月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财产由沈某继承。然而,倪某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提出质疑,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代书人与见证人与沈某存在利害关系,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未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直接按法定继承判决。沈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继承方式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遗嘱人倪某因不会写字,仅在遗嘱上盖章,且代书人与见证人与沈某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二审法院未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即按法定继承处理,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再审法院虽确认二审法院未认定遗嘱效力不当,但基于遗嘱形式上的重大缺陷,维持了二审的实体处理结果,即按法定继承确定双方的继承份额。沈某主张全部继承倪某房产份额的请求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