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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1与鲁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鲁某1、鲁某2、鲁某3与鲁某4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鲁某某、鲁某某、鲁某某的母亲高某某(鲁某某的奶奶)于2020年2月7日去世,父亲鲁某某(鲁某某的爷爷)于2020年5月9日去世。鲁某某与高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遗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74.6平方米。鲁某某的父亲鲁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去世。鲁某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案涉房产内,鲁某某则在外租房居住。2020年9月24日,鲁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鲁某某则认为其应多分房产份额。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鲁某某等三人与鲁某某均为被继承人鲁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产系鲁某某单位分配的房改房,而非拆迁安置房,鲁某某一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因此,鲁某某主张多分遗产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案涉房产应按均等份额继承。鉴于各方均同意由鲁某某按照200万元进行折价归并,房产应归鲁某某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