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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张某某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杨某某系张某某女婿,其妻徐某某于2020628日与张某某之女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徐某某父亲徐某某时任某单位干部,与其妻张某某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家属院1号楼3单元101室。20206月,徐某某申请购买其父母居住的住房,经审批同意,徐某某与房管科订立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该套住房。2020630日,徐某某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日,徐某某父亲徐某某交纳购房款,并由房管科出具收款收据。2020920日,徐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20510日,徐某某因病死亡。2020926日徐某某父亲徐某某因病死亡。该套住房由张某某占有居住。庭审中,双方对该房竞价均认同现在价值为15万元。另查明,徐某某在张某某子女中排行老四,其曾书写的“生前留言”表示该房原系其父母久居的公房,房改时父母为照顾多病又经济困难的徐某某,由徐某某参加房改并办理了房权证,属馈赠性质,言明如她先父母去世,此房的一切权利仍归其父母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产权原为某单位所有,但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生前工作期间分配到该房,2020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徐某某以本人的工龄和资格参加房改并出资购得该房,且有相关证据证实。杨某某虽对徐某某出资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徐某某生前明确表示将该房赠与徐某某个人,有相关留言证实,亦有房产证的共有人栏为空白予以印证。徐某某死亡前以“留言”形式明确表示,若其先父母而去,该房产一切权利归其父母所有,该“留言”具备遗嘱性质,且处分意思表示清楚。杨某某主张该房产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