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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与胡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1与胡某2等堂兄弟姐妹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祖业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该房产系双方祖父的遗产,一直由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6居住使用。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5202011月去世,胡某某6202012月去世。20203月,胡某某与胡某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宅院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院归胡某某使用,后院归胡某某使用。然而,20204月,胡某某在准备修建前院时,胡某某反悔并进行干涉。胡某某曾于20201月提起侵权诉讼,但被法院驳回。现胡某某以房产继承纠纷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祖业份额,并要求胡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胡某某则主张,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继承的时效问题以及协议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胡某某自1994年开始对宅院进行翻修,期间胡某某及其父亲均未主张权利,直至2020年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胡某某与胡某某达成的协议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且胡某某在二审期间已支付胡某某补偿款,胡某某撤回上诉,表明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因此,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及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