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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周某某因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某主张,其与周某、周某1共同继承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处不动产及河北省永清县的一处房产。根据法院判决,上述房产由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然而,周某和周某1拒绝配合执行判决,导致周某某无法实现其继承权。周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以判决内容不具有给付内容为由驳回了其申请。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亦被驳回。随后,周某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责令周某和周某1履行判决义务,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领取继承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及申请执行的条件是否满足。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需要明确的给付内容和义务主体,而本案中的判决仅确认了周某某及相关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份额,并未明确具体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驳回周某某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周某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未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且在协商和执行过程中,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执行无法进行。此外,周某某主张法院判决书撰写存在疏忽,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其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根据上述条款,执行案件必须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和义务主体,而本案中的判决仅确认了财产权益份额,缺乏具体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驳回周某某的执行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周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判决书存在撰写错误或法院存在工作失误,其申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