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某因房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王某某主张,位于某地的房产系其与配偶王某某(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由二人共同出资建造,且门楼应归王某某独自所有。此前,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继承纠纷案,王某某在该案中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但未放弃权利。2020年,王某某发现该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已对其财产进行了分割,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相关判决内容。然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某是否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之前的继承纠纷案中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加诉讼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因此,法院认定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合理的。尽管王某某主张其未放弃权利,但其在前案中已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刘颖新主任律师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谨慎对待自己的权利,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可能被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根据上述条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王某某在前案中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因此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法院据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