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林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薛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女儿林某乙、儿子林某丙,并抱养了女儿郑某某。林某某于2020年2月8日因病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自建房产(第三层至第五层),房产证号为长泰县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该房产50%属于林某某的遗产,剩余50%属于薛某某的个人产权。林某某的父亲林某己、母亲薛某乙分别于1964年3月和2020年8月去世。林某某的子女林某丁、林某戊作为转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2020年4月8日,薛某某、郑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因房产继承纠纷经长泰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薛某某将其50%的产权赠予林某丙,林某某的遗产部分由林某丙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协助林某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中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薛某某将其个人产权部分无偿赠予林某丙,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对于林某某的遗产部分,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由林某丙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且对房产过户手续及费用承担进行了合理安排,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及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