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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与徐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1与徐某2等兄弟姐妹因父母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徐某某的父亲徐某某(2020128日去世)和母亲李某某(202047日去世)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原为公有住房,200811月,李某某将该房产的承租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某,并办理了公证。徐某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而徐某某则认为,其已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该房产的承租权,不应作为遗产处理。双方协商未果,徐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父母的遗产并依法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性质及是否属于遗产。首先,该房产为公有住房,其承租权的转让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徐某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房产的承租权,并办理了公证,这一行为得到了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虽然该房产的承租权来源于父母,但李某某生前已将其转让给徐某某,且徐某某支付了对价,因此该房产的用益物权及相关财产利益已被处分。徐某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徐某某的主张难以成立,房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及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