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与朱某2房产相关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朱某1与朱某2等兄弟姐妹因父母遗留的房产及存款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继承人朱某某(父亲)与贾某某(母亲)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0年10月去世,未留下遗嘱。父母遗留的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两处房产(一处为拆迁安置房,一处为普通住宅)、一个地下室以及约120万元的存款。朱某某主张,拆迁安置房是其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与父亲的房产置换而来,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此外,朱某某还主张其为父母房屋装修垫付了4万元人工费,应在遗产分割中优先扣除。朱某某等人则认为,所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均等分配。双方协商未果,朱某某等人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的范围及各继承人的分配比例。首先,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朱某某主张拆迁安置房是其用自己名下的房产置换而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置换的事实,且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应认定为父母的遗产。其次,朱某某主张的4万元人工费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为父母的债务。再次,关于遗产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除非有特殊情况。朱某某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多分遗产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均等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遗产分配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