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吴某某房产相关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前妻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乡村房屋一套。甘某某于2020年2月因病去世后,张某某与吴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8月,张某某和吴某某通过存量房买卖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于2020年10月12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为张某某和吴某某共同共有。2020年7月3日,张某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吴某某主张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但张某某的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认为房屋部分份额应属于甘某某的遗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吴某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物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首先,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和吴某某名下,且明确为共同共有,表明该房屋属于张某某和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主张房屋来源于张某某和甘某某的拆迁补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房屋购买时间与甘某某去世时间相隔较远,无法直接证明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其次,张某某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吴某某作为配偶,与其他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张某某的遗产份额。张某1主张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该行为不能等同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应从遗产中扣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和各子女均等继承张某某遗产份额的判决是合理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第二百九十九条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继承顺序及分配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