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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陈某某房产相关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某与顾某某于20105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登记时间为20071220日。陈某某于202075日去世,其父母及儿子均先于其去世,直系晚辈血亲为陈某5。陈某某去世后,其名下邮储银行账户在20201126日至2024620日期间进账125,716.89元,由陈某1和陈某4共同保管支取。陈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陈某1和陈某4支付,共计69,219元。顾某某认为,陈某某的遗产应先扣除其个人财产部分,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且陈某1等人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及现金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比例。首先,陈某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与顾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为顾某某个人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次,陈某某去世后,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扣除合理支出后,剩余部分应作为遗产分配。顾某某主张的借款及生活费用支出缺乏证据支持,不应从遗产中扣除。此外,顾某某主张陈某1等人未尽扶养义务,但陈某1等人在陈某某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应视为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的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条件,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代位继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遗产分配的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遗产分割的方式和顺序,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了遗产分割时债务清偿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