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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与白某2房产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625日,白某某及其配偶谢某某(2021414日去世)与白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白某某。合同签订后,白某某于2020916日完成房屋过户手续。2020108日,白某某出具《承诺》,表示在未付清房款前,房租收益归白某某和谢某某所有。2020116日,白某某收取案外人杨某某支付的租金6万元,并于次日向谢某某转账3万元。白某某认为,白某某未支付的房款应按约定计算利息,且白某某应返还2020622日至2024622日期间的房租收益12万元。白某某则认为,房租收益已按家庭协议处理,且房款分配问题已在其他案件中解决。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白某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租收益的归属以及未付房款的利息问题。根据白某某出具的《承诺》,未付清房款前的房租收益应归白某某和谢某某所有。然而,白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家庭成员已对房款分配达成协议,且部分房款已转化为借款处理。因此,白某某主张的利息和房租收益需结合家庭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对于2020622日至202112日期间的租金,因缺乏证据证明白某某实际收取,该部分主张难以成立。对于202113日至2021429日期间的租金,白某某应返还白某某相应份额。至于白某某主张的利息,由于双方已通过房租收益弥补未付房款的损失,该主张缺乏合理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第七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二审程序中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