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林某某房产相关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黄某某于2020年12月27日去世,其与林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一套。黄某某的父母黄某和、彭某卿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林某某为配偶。黄某某去世后,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和、彭某卿主张黄某某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部分存款应作为遗产分配,同时要求分割黄某某与林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林某某则认为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双方对遗产范围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黄某和、彭某卿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黄某某与林某某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黄某某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存款等财产,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黄某某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林某某主张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应由法院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并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遗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了二审程序中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