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某能源有限公司房产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何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案外人王某对巴里坤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020年,王某与巴里坤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核算,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497,533元未付。2020年12月16日,王某将上述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何某某。何某某作为新的债权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何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因此应由该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何某某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合法债权,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其对法院管辖权的认可。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赋予了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权力。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