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高某房产相关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陈某与谢某于2006年6月15日离婚,2020年10月13日复婚。谢某自2013年起与高某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企业。2020年10月13日复婚后,谢某多次向高某转账,总计312,736元。谢某于2023年12月29日因病去世。陈某认为,谢某与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谢某的转账行为属于对其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无效赠与,高某需返还相关款项。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陈某主张谢某与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谢某的转账行为属于无效赠与,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谢某与高某在陈某与谢某复婚前就已存在经济往来和共同经营企业的事实,且高某在谢某生病期间对其进行了照顾。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某的转账行为属于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也未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理权。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司法解释第九十条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