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冯某某房产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毛某某与李某于200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2020年6月,冯某某因资金需求向毛某某的配偶李某借款40,000元,李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年6月3日和6月4日向冯某某转账20,000元,共计40,000元。2020年6月29日,冯某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尽快偿还。2020年12月8日,李某因病去世。毛某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和法定继承人,多次向冯某某催要借款,但冯某某拒绝偿还,毛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毛某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和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债权并主张权利。毛某某提交的《借条》和微信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且借款金额明确。冯某某辩称该款项为补发工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该辩解理由不应被采信。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毛某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应予支持。至于毛某某要求冯某某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请求,由于该费用并非必要合理支出,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借贷关系的认定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