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汪某房产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王某与汪某于2020年5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住房的10万元首付款由王某母亲张某支付,该款项由汪某负责偿还,且需在两年内还清。2020年12月及2021年初,汪某向张某还款1万元,但王某认为该款项是偿还借款,而非汪某所称的抚养费或其他费用。王某母亲张某于2022年7月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及案外人王某花,王某花已放弃继承权。王某于2023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但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王某与汪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汪某偿还张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且汪某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其他费用。根据《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均认可该款项为借款,且汪某有义务偿还。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债权并主张权利。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张某在2021年12月31日曾向法院申请立案主张该债权,且王某在继承该债权后于2023年12月11日提起诉讼,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王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汪某应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