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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与某某公司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15日,艾某某(被拆迁人)与某某公司(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艾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公房,面积为54平方米。协议约定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某某公司需在本小区内提供一套面积为8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房。20201111日,某某公司收取艾某某超出补偿面积4平方米的房款33,600元。2020126日,某某公司与艾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安置房的具体房号及面积。 

2020122日,艾某某去世,其配偶左某某已于2010412日去世。艾某某与左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阿某某和案外人艾某某。2022726日,案外人艾某某通过公证形式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20241018日,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建筑面积为81.38平方米。阿某某作为继承人,要求某某公司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的过渡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艾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某某公司在知晓艾某某原有房屋为公房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关费用,应按照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艾某某去世后,阿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在拆迁协议中的权利。案外人艾某某已明确放弃继承权,阿某某可单独主张权利。某某公司以房屋被查封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查封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某某公司应按照协议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过渡费,同时退还多收取的房款。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阿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继承权的实现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