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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某公司保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1223日,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地时与案外人姚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姚某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的车辆损失经某某公司1定损,确认损失金额为4,750元,并已实际完成维修。某某公司1作为姚某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向姚某赔付保险金4,750元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向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某公司2主张赔偿。李某辩称其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公司2则以车辆原被保险人未认可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查明,李某于202011月购买该二手车辆时,保险仍在有效期内,保险额度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某某公司1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姚某赔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李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其车辆虽已过户,但保险仍在有效期内,且保险额度足以覆盖赔偿金额。某某公司2作为保险人,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权变更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李某继承了原被保险人的权益,因此某某公司2以原被保险人未认可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某某公司2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除非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六十条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