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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15日,艾某某(被拆迁人)与某某公司(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艾某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某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性质为公房,面积为54㎡。艾某某自愿选择房屋置换补偿,某某公司以抽号方式在本小区内提供81㎡房屋作为补偿安置。20201111日,某某公司收取艾某某超出4㎡的房款33,600元。2020126日,某某公司与艾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安置房房号及面积。2020122日,艾某某去世,其配偶左某某已于2010412日去世。二人法定继承人为阿某某与案外人艾某某。2022726日,艾某某放弃继承案涉房屋。20241018日,案涉房屋产权人仍为某某公司,建筑面积81.38㎡。阿某某诉请某某公司交付房屋、支付过渡费及退还多收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艾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阿某某代其父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有效。艾某某房屋已拆除,某某公司应按约交付房屋。某某公司主张房屋被查封不影响其履行交付义务。某某公司知晓艾某某原有房屋为公房仍签订协议,应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艾某某去世后,阿某某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案外人艾某某放弃继承,阿某某可单独主张。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