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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张某某申请房产执行异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葛某某、张某某因与某银行、某公司、葛某、于某、刘某、葛某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涉及的房产登记在葛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葛某某在购房时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张某某主张其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且房产登记仅为代持行为。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40628元,但未能提供剩余3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证据,亦无法证明款项来源的合法性。某银行则认为,葛某某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其家庭共有财产,张某某主张的借名买房行为不成立,且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葛某某名下房产的权属以及张某某是否为实际权利人。葛某某在购房时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且不存在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等合法事由,因此房产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张某某虽主张其全额出资,但未能提供购房款来源的合法证据,且对于剩余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缺乏证明。即使借名买房行为成立,张某某也应自行承担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法律风险。因此,张某某和葛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