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继承权放弃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郭某东与被告骆某心之间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骆某与郭启荣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郭某东和被告骆某心。骆某与郭启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启荣于2014年9月28日去世,未立遗嘱;骆某于2021年12月4日去世,其在2020年10月19日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及继承自郭启荣的份额指定由原告郭某东继承。被告骆某心在父亲骆某去世后,书面声明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因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办理继承手续,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被告是否有效放弃继承权。首先,涉案房屋系骆某与郭启荣的夫妻共同财产,郭启荣去世后未立遗嘱,其遗产份额应由骆某及其子女共同继承。骆某在遗嘱中明确将房屋指定由原告郭某东继承,该遗嘱经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次,被告骆某心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且在法院电话询问中再次确认其放弃意愿,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原告郭某东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涉案房屋。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继承权放弃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