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分割与权利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蔡某福与李某娟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蔡某乙、蔡某丁、蔡某甲、蔡某丙、蔡某戊。蔡某福于2015年6月28日去世,李某娟于2021年2月13日去世。案涉遗产为位于江西省南城县某镇某路某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2.25平方米),登记在蔡某福名下。2011年6月18日,蔡某福与李某娟立下遗嘱,明确该房屋由蔡某丁、蔡某甲、蔡某丙共同继承,蔡某乙因继承了其他遗产而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2021年1月2日,李某娟另立遗嘱,变更了部分遗产分配方案,将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指定由蔡某乙继承。2022年,该房屋的租金11,200元由蔡某乙收取并保管。2023年,蔡某乙和蔡某丙因房屋系危房申请改建,并拆除了房屋。原告蔡某甲主张按照2011年的遗嘱分割遗产,并要求分配租金、确认房屋继承权及管理租金的权利,同时认为蔡某乙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方式以及继承人的权利保障。首先,2011年和2021年的两份遗嘱均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2021年的遗嘱,房屋的继承权最终归蔡某乙和蔡某丙所有,这体现了遗嘱人对遗产分配的最终意愿。其次,原告蔡某甲主张按照2011年的遗嘱分割遗产,但该遗嘱已被2021年的遗嘱变更,因此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租金的分配,遗嘱中明确租金可用于继承人的生活费用,因此蔡某甲有权获得部分租金。此外,蔡某乙拆除危房的行为虽未侵犯蔡某甲的权利,但改建后的房屋应保障蔡某丁的居住权和蔡某甲的生活费用。法院的判决在尊重遗嘱的基础上,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和继承人权利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